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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江南体育涉及违建、材料涨价、质量瑕疵……这份白皮书教你应对装修“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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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体育官方平台近年来,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市场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等原因,家庭住宅装饰装修领域纠纷频发。为进一步预防化解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服务保障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市场,今天(11月27日)下午,松江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八起典型案例。

  松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金绍奇通报白皮书相关情况,民事审判庭庭长李明通报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松江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主任施小萍主持。上海市人大代表、松江区政协委员,松江区社会工作部、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方松街道、泗泾镇代表,高校学生代表及多家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会上,金绍奇副院长、李明庭长回答了记者提问。

  白皮书指出,2020年1月至2024年6月,松江法院受理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48件,审结444件。除2022年收结案量有所下降以外,近年来收结案呈增长态势。

  从结案方式来看,在审结的444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140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28件;以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167件;以裁定移送其他法院或裁定驳回起诉等其他方式结案9件。调解结案占比较小,反映出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协商调解的难度较大。

  从涉讼标的额来看,审结的444件案件中,314件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占比70.72%,123件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占比27.70%,7件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占比1.58%。涉讼标的额总体上相对不大。

  现实中有不少不具备专业资质或施工经验不足的单位和个人,借助一些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或网络装修平台承接装修工程,导致施工主体的施工水平良莠不齐。

  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签章不规范,合同关键内容缺失或约定不明,部分装修公司存在“低价承揽、高价结算”的行为。

  家庭住宅的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业准入门槛总体不高,有些装修公司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把控的能力不足,导致超期施工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现象经常出现。

  从司法实践来看,家庭住宅房屋装修中,别墅装修涉嫌违法施工的现象常有发生,集中表现在阳光房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搭建,房屋违反建筑规划的格局改动等。

  实践中,工程保修制度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有些业主向装修公司提出保修要求后,装修公司会以种种理由推诿,或者虽然愿意维修,但要收取维修费用,或者未采取合理的维修方案,导致相关问题屡修不好等。

  针对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松江法院预防和化解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工作举措:

  一是借助“松法进五大”特色普法品牌,助力提升公众的契约精神和守法意识。二是通过“一街镇一法官”平台,积极与街镇及基层自治组织对接沟通,注重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就地化解。三是加强诉调对接,进一步提升诉前调解成功率。

  一是组建专项审判团队,不断提升审判能力。二是借助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力求适法统一。三是加强院校合作,以理论研究进一步促进审判能力提升。

  一是借助巡回审判制度,力求实现一案多效,努力实现以示范性审判带动化解一批纠纷、教育一片群众、优化一域治理的良好效果。二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通过司法建议堵住制度漏洞,弥补治理短板。

  为促进家庭住宅装饰装修纠纷的综合治理,推动家庭住宅装饰装修行业高质量发展,白皮书提出一系列对策建议:

  及时对出借资质、违法搭建、违规拆建、价格欺诈、滥用假冒伪劣材料等违法行为予以惩戒,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的市场秩序。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等组织,要不断优化和推广统一的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开展装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举措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经营的正向引导。密切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联动合作,积极发挥行业调解机制的作用。

  对于业主而言,要在签约和履约各环节做好风险防范。具体而言,要审慎选择交易对象,适当增加自身的装修知识储备,合理磋商装修价格,做好装修工期的管理,在验收前后做好对质量问题和保修事宜的把控。

  对于装修公司而言,要秉持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公司经营的要求jn江南体育,诚信为本,不断提升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合同和签证文件签订的规范化水平。

  家是每一个人温馨的港湾,每个人都期待能有一个好的居住环境。近年来,家装市场迅速发展,然而发展中的乱象及发生的纠纷,给业主以及装修公司都带来困扰。本次白皮书立足审判实践,对当前家装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从监管、行业自治、当事人等不同层面提出防范化解纠纷的对策建议,对家装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白皮书中介绍的法院工作举措令我印象深刻,从注重源头化解,到提升审判质效,再到注重审判延伸,这套“组合拳”显示了法院在促进家装行业自律规范运营、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维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的决心与努力。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改善家庭居住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本次发布白皮书,将着眼点放在涉家装领域纠纷,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充分考量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和家装品质的需求,通过扎实的数据、生动的案例,细致、翔实地对家装纠纷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进行梳理,剖析纠纷折射的主要问题,分享司法机关的审判思路,打破知识壁垒,向普通百姓和装修公司提出预防和化解该类纠纷的对策建议,具有极强的普法性、说理性和实用性,彰显了司法机关促进社会治理的担当作为,为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促进家装行业良性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7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彭某为李某名下别墅进行装修改造,主要为花园及土建改造,总造价120万元。合同签订后,彭某进场施工,李某累计支付装修款230万元。

  后,房屋装修工程因涉嫌违法搭建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执法部门最终认定彭某施工的北面房屋新增部分、入户门的门头拆改部分属于违法搭建,后续将予以拆除。

  因李某不认可彭某的施工成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彭某退还装修款等。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对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彭某施工的工程量共计166万余元,其中违法搭建部分113万余元。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彭某退还李某86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宣判后,彭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别墅装修涉嫌违法搭建的情形屡见不鲜。多数情况下,业主及承包方均明知违法却又心存侥幸。虽然承包方系受业主的指示施工,但施工的合法性应当是第一要素,知法犯法不受法律保护。家庭住宅装修过程中违法建筑施工频发,不仅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有损市容市貌,而且会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带来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司法应当通过裁判树立规则,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违法建筑的承包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款,则承包方没有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任何代价,等于纵容了违法行为,承包方甚至会主动诱导业主进行违法施工,违法建筑的乱象将难以遏制。

  2023年4月,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测量设计定金协议》,内容载明:设计面积300平方米左右,定金10000元,产品报价:8mm木饰面220元/平方米,包工包料、实算、无增项等。当日,徐某支付定金10000元。此后,双方就装修事宜进一步磋商。其间,实业公司到徐某处测量装修面积。2023年6月,实业公司向徐某提供《居管家订货单》,订货单中载明除了不同装修区域所需的8mm木饰面的数量、单价外,还有相关辅材数量、单价。

  双方为前述协议价款中是否包含辅材发生争议,以致涉讼,徐某诉至法院主张退还已付款。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某实业公司退还徐某定金1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装修公司在与业主订立合同前,其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应的单价如何构成以及包含哪些内容均应明确告知,尤其对于可能需要额外付费的部分,更应充分提示。装修公司在合同订立阶段对于价款等核心要素语焉不详,未充分告知,业主不明所以预付钱款后,又提出新的主张,增加费用的,该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同时,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业主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及装修价格的不透明,选择约定包工包料、无增项,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认为该约定已经包含了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

  2018年4月,被告张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某装修公司为张某的房屋提供装修,合同价款57.89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至公司确认的专用账户,并特别约定,公司规定现场工人及项目经理不得收取工程款,如客户私自给现场工人及项目经理工程款,公司不予承认。第三人顾某系施工现场的施工队长。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按约向某装修公司累计支付进度款22万余元。后,因张某与顾某现场沟通增减项目等问题,剩余装修款,张某全部支付给了顾某。

  某装修公司未收到剩余装修款,故涉讼。因某装修公司已经注销,故其股东徐某、何某提起本案涉讼。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支付徐某、何某剩余装修款30万余元。宣判后,第三人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2023)沪01民终2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主与装修公司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装修款的义务,在合同明确约定了收款账户且装修公司明令禁止现场施工人员收款的情况下,业主应当按约向装修公司确认的账户支付装修款。现场的施工队长等其他主体向业主要求付款的,应当提供有权代为收取钱款的证明文件,否则业主可以拒绝向其支付。业主轻信其他人员的陈述,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即向其付款,而装修公司未实际收到装修款的情况下,装修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继续支付。业主另行支付后,可向原收款人主张责任。

  2021年5月,原告上海某建筑装潢公司与被告胡某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某装修公司为胡某提供房屋装修,合同价款14万余元。工程完工后,装修公司起诉要求胡某支付剩余装修款,其中包括增项工程款2万余元。胡某抗辩称,工程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况,增项内容未经双方确认,施工质量存在重大瑕疵,包括瓷砖空鼓、地砖污渍无法清理、墙面起皮、墙布有色差、乳胶漆接口处不美观、柜门无法关严、踢脚线松动、窗台冬季渗水、油烟机串味等,故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并赔偿被告损失。

  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对于工程的完工时间及增项问题,核对了双方之间百余页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结合现场情况及证据规则,双方对于完工时间、逾期责任及增项工程款等有了初步的共识。对于胡某提出的十余项质量瑕疵问题,法院组织双方就现场情况逐一核对,听取双方对于瑕疵原因的意见,同时根据装修公司的自认,说服装修公司对于部分装修瑕疵逐项扣减部分装修款。对于双方争议最大的油烟机串味问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胡某欲申请原因及修复方案鉴定。考虑到装修公司在预留油烟机位置时改动了原有的格局,胡某亦曾找过其他人员进行过维修,且鉴定的成本可能高于后续维修的费用,后装修公司主动扣减了部分费用,胡某也表示理解。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胡某分期支付装修公司剩余装修款5.5万余元。

  本案涉讼金额不大,但案件伊始双方争议巨大。业主对于装修质量及后续的维修不满意,迟延付款两年多时间。装修公司迟迟未能回款,主张权利时又产生了律师费、诉讼费等,双方情绪较为对立。案件的处理涉及付款条件成就与否、增项款、逾期完工、工程质量瑕疵、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装修领域可能出现的典型问题本案均有所涉及。尤其对于某些工程质量瑕疵,如启动鉴定,难免耗时费力,增加成本,甚至诉讼的费用会超过维修的费用,从而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实质化解。最终jn江南体育,争议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厘清了案件事实,之后选择理性协商、互谅互让,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化解纠纷,最终达成了和解,避免了矛盾的升级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实现了共赢。

  2021年3月,原告邓某、秦某与被告上海某设计装饰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后因被告装修进度严重拖延,原告遂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在结算后退还多付的装修材料款。经核实,原告在合同以外通过被告下单购买材料13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告给予原告的优惠金额7千余元。在结算过程中,被告主张因原告选择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其无法取得全部的工程利润,故其为原告代购的材料款都应当按照原价进行结算,其仅需退还材料费7万余元;原告则主张应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结算,退还8万余元。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某设计装饰公司退还邓某、秦某材料费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实践中,有很多装修公司往往会以优惠后的折扣价吸引消费者在其处下单,事后又以消费者选择提前解除合同则无法享受优惠等理由要求按照原价进行结算。鉴于双方在磋商价格时,对于优惠后的价格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然应当按照优惠价格进行结算。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装修公司未取得全部利润等因素,装修公司给予业主的优惠价格差额确实可能构成装修公司的损失,但如合同的解除系因装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行使合同解除权本就是业主的正当权益,业主不应再为此额外负担不利益,对装修公司按照原价结算的主张不应准许。

  2018年3月,原告冯某与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签订两份装修合同,约定冯某将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104室房屋、401室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装修公司施工。2018年9月,装修公司向冯某出具工程保修单两份,载明保修期限至2020年9月。

  2020年4月,因房屋存在墙面开裂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冯某向有关部门反映,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双方出具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后装修公司于2020年6月份进行了维修。但冯某认为仍未修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装修公司赔偿修复费用50000元。

  审理中,双方确认,就墙面开裂问题,保修期内双方曾多次沟通,装修公司也曾安排过人员上门维修,市场监督局调解后,装修公司再次进行了维修。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查看现场,房屋内部分墙面确实还存在多处裂缝。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赔偿原告冯某修复费用2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的,业主可通知作为承包人的装修公司予以修复。装修公司对于此前的施工现场及瑕疵出现的原因较为熟悉,从节约成本的角度,也应该允许装修公司维修,业主不能径行另找他人维修并向装修公司主张修复费用。但如装修公司多次维修后仍不能修复或经通知后怠于维修的,可视为装饰公司已经无法或不愿意履行修复义务。此时,业主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同时向装修公司主张合理的修复费用。

  2022年9月,原告邵某与被告上海某装潢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潢公司为邵某所有的位于本市松江区佘山镇某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7.5万元。合同签订后,装潢公司组织施工,邵某支付装修款6万元。

  2022年12月,邵某入住房屋。当时,装修尚未完工,厨房移门、淋浴房等尚未安装。2023年5月,装潢公司就未施工部分施工完毕。

  邵某主张装潢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装潢公司则主张邵某支付装修尾款1.5万元。就装修尾款,邵某认为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其入住时,厨房移门尚未安装,燃气不让开通,其无法正常生活,故尾款支付条件未成就。诉讼中,装潢公司自认合同中约定的卫生间镜柜非其购买,自愿在工程款中扣除388元。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邵某支付上海某装潢公司装修款1.4万余元,装潢公司支付邵某逾期竣工违约金2000元。宣判后,邵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01民终22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装修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业主擅自使用的,应当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业主再以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jn江南体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装修公司有逾期竣工情形的,业主可依法主张装修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就完工部分,在业主已经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对应的装修款应当按约支付,从而避免业主怠于验收时,装修公司的装修款迟迟无法获得的不公平局面。业主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装修款付款条件成就的,并不影响装修公司仍需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

  2023年6月,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杨某将某装修工程交由装饰工程公司施工,总价款13万余元。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结算手续,已施工部分按实结算,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并由提出方按未施工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2023年7月,杨某因装修贷款未获批准要求暂停施工。2023年7月,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了核对。2023年9月,装饰工程公司至案涉工程处,发现杨某已另找他人施工。杨某表示,其解除了与装饰工程公司的施工合同。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杨某支付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6700元、解约违约金5000元、赔偿停窝工损失800元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装修公司与业主订立装修合同以后,双方因合同履行而可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合同订立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约定的解约事由,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业主在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将装修工程交由其他人施工,必然导致其与装修公司之间此前的装修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装修公司难以获得履行利益。此时,装修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业主作为违约方除了应当付清已经产生的装修款外,还应当就合同的解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标题:《涉及违建、材料涨价、质量瑕疵……这份白皮书,教你应对装修“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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